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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食品屡禁不绝

2016-04-08 18:22:00来源: 阅读量:6

    2015年11月,通州区食药监局根据案件线索举报,对位于该区的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食品标签“早产”等问题进行检查,对其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于今年3月依法做出对企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同时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做出5年内禁止入行的处罚决定。

    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的原注册地址为通州区徐辛庄镇窑上村西200米,持有糕点(蒸煮类糕点)和蛋制品(再制蛋制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法定代表人为张雪峰。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核查了企业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出库单,发现自2015年8月至11月,该企业共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菜团子200包、枣窝头43包、菜心虾皮包子273包、猪肉白菜包子33包、白豆沙包3包、鱼香肉丝包子22包、素包子26包、紫薯豆沙包140包、紫薯黄米包78包。

    检查人员还在库房发现已标注或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卤蛋96袋、素包子100个、猪肉白菜包子90个、绿豆沙包50个、紫薯包30个。上述食品共涉及12个品种,货值金额9000余元,违法所得2000余元。

    据通报,这些食品“早产”日期一般在两三天,食药监部门在去年11月调查该案时,已将该公司所有食品全部予以下架。

    通州区食药监局稽查大队队长杜伟利表示,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情节严重。

    通州区食药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10万元罚款的决定;另根据其情节严重性,作出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雪峰,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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